(2017)浙0783民初8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贤芳与吴国东、吴国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贤芳,吴国东,吴国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653号原告:吴贤芳,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楼航良、李娜(实习),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东,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吴国健,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贤芳与被告吴国东、吴国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贤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吴贤芳负担。审判员 黄顺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旭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