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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贤芳与吴国东、吴国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贤芳,吴国东,吴国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653号原告:吴贤芳,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楼航良、李娜(实习),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东,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吴国健,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贤芳与被告吴国东、吴国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贤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吴贤芳负担。审判员  黄顺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旭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