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8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冯石磊与乌兰察布市胜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石磊,乌兰察布市胜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8民初638号原告冯石磊,男,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地址吉林省白山市;被告乌兰察布市胜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胜,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察右后旗白镇原水利局办公楼。本院在审理冯石磊诉乌兰察布市胜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冯石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860元,减半收取计9430元,由原告冯石磊负担。审 判 长 任建林审 判 员 桂云凤人民陪审员 申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