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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玲与陈开伟、兰成玉、陈楠、陈彦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玲,陈开伟,兰成玉,陈楠,陈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唐玲,生于1977年4月1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陈开伟,男,生于1953年7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兰成玉,女,生于1962年1月1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陈楠,女,生于1987年1月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陈彦利,女,生于1993年9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玲与被执行人陈开伟、兰成玉、陈楠、陈彦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民终337号民事调解书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7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57800元,下差的60000元由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兰成玉在银行的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兰成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x支行账号x上的存款10000元扣划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在工行达州达川支行账号x上。二、将被执行人兰成玉在工商银行达州x支行账号x上的存款50000元扣划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在工行达州达川支行账号x上。三、终结本院(2017)川1703执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牟正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