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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德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德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369号原告: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文官街92号412(1室)法定代表人:雷凤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玲,系沈阳市大东区文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德存,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考场街****号*#163。原告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德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志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驰(主审)、卜文红参加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田志宏审判员  卜文红审判员  王 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