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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伦禾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兰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伦禾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兰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657号原告:浙江伦禾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下库山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57395387XG)法定代表人:叶为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玉,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兰天纸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浦江县浦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7420169094)原告浙江伦禾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兰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伦禾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兰天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伦禾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伦禾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浙江伦禾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