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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0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0103赵展与王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展,王山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103号原告:赵展,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泗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王山利,男,1983年8月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展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展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方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