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0103赵展与王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展,王山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103号原告:赵展,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泗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王山利,男,1983年8月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展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展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方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