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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史某某申请执行依兰县野狼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依兰县野狼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783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依兰县依兰镇红霞社区服务小区三组。被执行人依兰县野狼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兰县三姓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史某某与依兰县野狼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2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件款1060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兰县野狼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史某某本金及诉讼费10632.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2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卞默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