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行审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胡长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胡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30行审486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孟宪伟,任局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胡长安,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发了桐规罚决字〔2016〕第C1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1、没收第2-6层违法建筑物;2、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人民币陆万柒仟陆佰元(¥67600)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已缴纳罚款20000元)。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申请执行罚款47600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桐规罚决字〔2016〕第C1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项目。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