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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166号原告:王某。被告:葛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仲崇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丛蕙书 记 员 贾霖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