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166号原告:王某。被告:葛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仲崇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丛蕙书 记 员 贾霖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