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41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洋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洋,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152号之二原告:宋洋,男,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平,重庆承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渝航路。负责人:吴克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飞,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宋洋与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宋洋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宋洋负担。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