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观勇与被告赵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观勇,赵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26号原告:刘观勇,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权,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勇,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69号。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萍,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观勇与被告赵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刘观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观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观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刘观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庆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唐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