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沧区金金艺珠宝店、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李沧区金金艺珠宝店,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521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被告:李沧区金金艺珠宝店。经营者:徐砚秋。被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莲。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沧区金金艺珠宝店、被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沧区金金艺珠宝店、被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沧区金金艺珠宝店、被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利华审判员 纪晓昕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姜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