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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异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新沂市窑湾镇人民政府与宋萍、新沂市窑湾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沂市窑湾镇人民政府,宋萍,新沂市窑湾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异9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新沂市窑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沂市窑湾镇。法定代表人:苗蔚,该镇镇长。申请执行人:宋萍,女,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新沂市窑湾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新沂市窑湾镇。法定代表人:周新路,该服务中心主任。在本院执行宋萍与新沂市窑湾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沂市窑湾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沂市窑湾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7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新沂市窑湾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新沂市窑湾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新沂市窑湾镇人民政府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孙永刚审判员  郁允录审判员  陈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星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