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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重庆渝北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应林汪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北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汪勇,罗应林,重庆玉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457号之一原告:重庆渝北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新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3994B。法定代表人:吕玉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广江鹏,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勇,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陈兴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应林,男,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重庆玉祥实业(集团)有���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八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81769。法定代表人:苏新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北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勇、罗应林及第三人重庆玉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北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00元,已预交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重庆渝北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长军人民陪审员  唐小林人民陪审员  晏慧耘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钟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