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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艳、王东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艳,王东,宜昌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东方广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9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胡金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艳,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王东,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赵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东方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赵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艳、王东、宜昌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东方广场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1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赵艳偿还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2980580.95元,并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2957580.9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957580.9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宜昌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西陵区××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土地证号:宜市国用××号)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王东、宜昌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东方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赵艳承担案件诉讼费20362.50元,执行费32206元。本案标的未能得到执行。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但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且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1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