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保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于轩与王涣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轩,王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保005号申请人:于轩,男,汉族,住敦化市官地镇。被申请人:王涣宇,男,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于轩与王涣宇合同纠纷一案,于轩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王涣宇名下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产权证号号,登记号,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于轩以其下列房屋担保:1、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官地镇学子小区号综合楼;2、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官地镇,产权证号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于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涣宇名下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民主街,产权证号号,登记号记安,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于轩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官地镇学子小区号综合楼;2、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官地镇,产权证号房屋担保。。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判员艾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振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