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艳伟与宁波安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伟,宁波安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920号原告:孙艳伟,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代理人:顾培昌,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安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1561431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临江一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郑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孙艳伟与被告宁波安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孙艳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安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艳伟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伟撤回对被告宁波安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戚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