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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嘉翼涂料厂与重庆乐洲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嘉翼涂料厂,重庆乐洲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嘉翼涂料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胡南坝村,组织机构代码74748686-2。诉讼代表人陈瑜,重庆市嘉翼涂料厂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乐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07367884-0。法定代表人黄元明,重庆乐洲机械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嘉翼涂料厂与重庆乐洲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乐洲机械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重庆乐洲机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嘉翼涂料厂货款等共计34131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1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51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钟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