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朱桃花与谢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桃花,谢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103号原告:朱桃花,女,1972年3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谢贵华,女,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红果镇县,原告朱桃花与被告谢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桃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9元,由原告朱桃花负担。审判员 管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忠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