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14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黄郑华、任爱林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郑华,任爱林,尹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489号之二申请人:黄郑华,女,1983年5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任爱林,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尹爱琴,女,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桐城市。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黄郑华与被申请人任爱林、尹爱琴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郑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1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献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