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6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舒玉林、杨建国、杨华国、杨文国与杨昌钦、胡妹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307号舒玉林、杨建国、杨华国、杨文国、杨昌钦、胡妹秀: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舒玉林、杨建国、杨华国、杨文国与被执行人杨昌钦、胡妹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舒玉林、杨建国、杨华国、杨文国于2017年6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昌钦、胡妹秀给付执行款7000元,垫付的诉讼费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昌钦、胡妹秀已向申请执行人舒玉林、杨建国、杨华国、杨文国给付了执行款6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175元,余下执行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舒玉林、杨建国、杨华国、杨文国自愿全部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审判员  杨志辉书记员  秦应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