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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刑更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道荣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426号罪犯许道荣,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中专文化,安徽省铜陵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铜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道荣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60000元,强迫交易犯罪所得267358.02元予以追缴,敲诈勒索犯罪所得179953元责令退赔。被告人许道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许道荣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许道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道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罚金460000元、强迫交易犯罪所得267358.02元及敲诈勒索犯罪所得179953元均未执行。服刑期间年消费金额超过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服刑人员消费查询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道荣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但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罚金刑、不退缴退赔犯罪所得,因此执行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罪表现的证据不足,故该犯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道荣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用审判员 周 卉审判员 郑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