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财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保富、武陟县陟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保富,武陟县陟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山县富瑞达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227号申请人:安保富,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申请人:武陟县陟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337117490N。法定代表人:郭栋,经理。住所地:武陟县龙源街道武方路西侧央庄村北地。被申请人:梁山县富瑞达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068708486L。法定代表人:庄建英,经理。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耿乡村北。被申请人:邯郸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MA07QNRY8C。法定代表人:马发庆,经理。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南堡乡南堡李村西。申请人安保富与被申请人武陟县陟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山县富瑞达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安保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新召驾驶的武陟县陟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H×××××(主车)、豫H×××××(挂)货车、胡保才驾驶的梁山县富瑞达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号牵引车以及邯郸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挂车予以扣押。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安保富提供100000元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保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陟县陟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H×××××(主车)和豫H×××××(挂车)、梁山县富瑞达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号牵引车以及邯郸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号(挂车)予以扣押。扣押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毕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