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9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奥展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朝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奥展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朝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9991号原告:南京奥展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6195039),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坊帕威尔路长山水泥厂院内。法定法定代表人:朱腊梅,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男,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朝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4799653A),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J684室。法定代表人:杨晓林。原告南京奥展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朝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南京奥展广告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南京奥展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奥展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2173元,由原告南京奥展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薇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