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恢3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海,郭胜,常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3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张家口市宣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94号。法定代表人王云生,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海,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宣化区。被执行人郭胜,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宣化区。被执行人常永军,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宣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志海、郭胜、常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1)宣区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史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