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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发展与雷向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展,雷向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3018号原告李发展,男,1972年9月9日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雷向阳,男,1970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原告李发展诉被告雷向阳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发展诉称,原被告合伙在桐柏县大河铜矿开一饭店,后经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4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耍赖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李吉支付原告现金46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雷向阳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雷向阳户籍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为河南省桐柏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杨基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其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