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郭某某、陈某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财保92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郭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陈某甲,男,汉族。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某、陈某甲名下的25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陈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为防止诉讼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侵害申请人利益,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某某、陈某甲名下25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