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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瑞洁与张应鹏、许香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洁,许香兰,张应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153号原告:李瑞洁,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向,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香兰,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市。被告:张应鹏,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珺蕾,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诺,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瑞洁诉被告张应鹏、许香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邱盛林人民陪审员  徐图萍人民陪审员  梅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冯子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