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5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明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25刑初4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明成,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居住地双江自治县,现住双江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双江县公安局拘留,2017年6月25日被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4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贵成、赵正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明成驾驶云S×××××号轻型普通货车载客12人(核载6人,共超载6人)从双江县忙糯乡驶往双江县城。当日16时53分,张明成驾车行至双江县勐忙线K27+800米处时,被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0mg/100ml,对其血液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89.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涉案车辆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张明成的身份材料,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明成的供述与辩解,酒精测试呼气结果单、告知笔录、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起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明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明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明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明成违规载客且严重超员,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明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交通安全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明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邱开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