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张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毛伟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3531号申请执行人张利被执行人毛伟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02民初15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毛伟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伟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伟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毛伟志(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5的存款人民币20152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伟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