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8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亚会与汪少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会,汪少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224号原告:刘亚会,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汪少勇,女,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刘亚会与被告汪少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亚会以原、被告之间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亚会负担。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 丹书 记 员 薛 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