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佳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佳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485号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献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乃志,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胡佳鹭,女,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佳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