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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耿海峥与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海峥,高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813号申请人:耿海峥,男,1994年8月4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树满,男,1965年6月4日出生,住滦平县。系申请人耿海峥父亲。被申请人:高帅,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人耿海峥与被申请人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耿海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帅驾驶的冀HR87**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保全扣押。担保人耿树满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滦平县滦平镇南瓦房村四间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耿海峥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高帅驾驶的冀HR87**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及其行驶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