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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新疆西域盛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职业卫生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西域盛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职业卫生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772号原告:新疆西域盛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峰,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该公司销售经理,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市职业卫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韩啸,该公司总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西域盛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职业卫生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新疆西域盛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350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越然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人民陪审员  周丽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边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