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为民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为民,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2执43号申请执行人:秦为民,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三矿北环城路东。法定代表人:郝正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秦为民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晋邦审判员 王保军审判员 尤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小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