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阳泉市百合果木种植销售服务中心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阳泉市百合果木种植销售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11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阳泉市百合果木种植销售服务中心。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义井镇义井村前街**号。法定代表人:李丽,中心主任。再审申请人阳泉市百合果木种植销售服务中心因起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1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阳泉市百合果木种植销售服务中心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1756号民事裁定;2、依法改判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涉及四件诉讼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承担因此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3、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驳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阳泉市百合果木种植销售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晓斌审判员 王 东审判员 宋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贺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