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汪小霞、黄清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汪小霞,黄清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493号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翔。委托代理人张诚。被告汪小霞。被告黄清湖。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小霞、黄清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涂宇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