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26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182号原告李某某,女,1930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伟国,系黑山县大虎山法律服务所八道壕工作站。被告赵某1,男,64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赵某2,男,62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赵某3,女,57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赵某4,女,54岁,汉族,农民,住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丽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曾凡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