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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掖市临泽县生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杜鹏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临泽县生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850号申请人:张掖市临泽县生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59280-1。法定代表人:郭天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鹏安,男,汉族,1993年8月1日出生,住临泽县平川镇贾家墩村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9308014012。本院在执行张掖市临泽县生源小额贷款公司与杜鹏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鹏安及其父亲杨学成在银行的存款476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