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589启东申龙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与薛建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申龙泰富置业有限公司,薛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启东申龙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西路1668号。法定代表人:徐勤飞,董事长。被执行人薛建群,女,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启东申龙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建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4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7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49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永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