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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淮安区淮城镇志清建材商店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区淮城镇志清建材商店,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颜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906号原告:淮安区淮城镇志清建材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国际商城步行街5西路***号。经营者:张志清。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西三环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焦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3号3号楼305室。负责人:史长斌,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颜勇,男,汉族,中国对外��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财务会计。原告淮安区淮城镇志清建材商店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及第三人颜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淮安区淮城镇志清建材商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区淮城镇志清建材商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9元(原告已预交1379元),减半收取689.5元,由原告淮安区淮城镇志清建材商店负担。审判员  吴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