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继良与高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良,高军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068号原告:陈继良,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高军军,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陈继良与被告高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陈继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继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继良负担。审判员 石宝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