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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继良与高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良,高军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068号原告:陈继良,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高军军,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陈继良与被告高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陈继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继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继良负担。审判员  石宝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