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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特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孟向龙与宋海滨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向龙,宋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特210号申请人:孟向龙,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被申请人:宋海滨,男,1977年8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申请人孟向龙(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宋海滨(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孟向龙称,请求法院准许拍卖/变卖宋海滨名下车牌号为×××奥迪牌小轿车,由孟向龙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2至12月间,宋海滨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孟向龙借款共计250000元,并于2016年12月21日向孟向龙提供一辆奥迪车作为借款抵押,车牌号为×××,双方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宋海滨无力还款,孟向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被申请人宋海滨称,同意孟向龙的请求,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2月21日,宋海滨向孟向龙出具借条,载明:今日起借款人宋海滨向孟向龙借款250000元整。孟向龙于2016年9月30日向×××分三次转账共计100000元,于2016年10月2日向宋海滨转账50000元,于2016年10月9日向宋海滨转账40000元。2016年12月21日,宋海滨将其所有的×××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孟向龙。审理中,孟向龙称另有60000元借款于2016年9月以现金方式给付宋海滨,双方现无其他债务纠纷,涉案车辆×××于2016年12月21日由孟向龙开走使用,现车辆仍在孟向龙控制下。宋海滨称,收到了孟向龙以现金方式给付的借款,×××系宋海滨亲属,与孟向龙存在多笔债务往来,现仅有本案债务,同意还款250000元。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陈述,本院认为孟向龙实际向宋海滨出借了资金,宋海滨提供×××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宋海滨未能偿还债务,双方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故孟向龙的相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宋海滨所有的车牌号为×××,申请人孟向龙对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按照抵押登记顺序在二十五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683元,由被申请人宋海滨负担。当事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茹-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