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马富贵、哈琴与山西天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富贵,哈琴,山西天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民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富贵,男,回族,1954年6月20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哈琴,女,回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天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上诉人马富贵、哈琴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天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解除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权的第三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迟延履行,是归责于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达到法定解除的事由,是单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前提。本案中认定归责于债务人的迟延履行的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7民初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赵斌审判员高峰审判员马云跃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