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2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玉清与张忠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清,张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清。被执行人张忠君。本院在执行孙玉清与张忠君民间借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忠君在914070400016201604416帐号的存款,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忠君帐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