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玉清与张忠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清,张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清。被执行人张忠君。本院在执行孙玉清与张忠君民间借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忠君在914070400016201604416帐号的存款,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忠君帐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