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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民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美健、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美健,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华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终54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周美健,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波斯曼广场398号18楼。法定代表人:柯盛开,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池州市华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华伟,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周飞,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周美健与被上诉人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池州市华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美健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美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开宇审判员  金本淳审判员  叶光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