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高健与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健,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659号申请执行人:高健,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执行人: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周玉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高健与被执行人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64434元,执行费804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同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564434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17)新40民终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成审 判 员 孙 宁代理审判员 敬 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