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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1671曹得芹与韩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得芹,韩家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671号原告:曹得芹,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曹卫庆,沭阳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家春,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委托代理人:杨志芳,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仁勤,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得芹诉被告韩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得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原告曹得芹负担。审 判 长  谢兆鹏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