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蔡敬军、蒋素华与王晓明抵押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敬军,蒋素华,王晓明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2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蔡敬军,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芹,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素华,女,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鑫,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明,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图鹏,江苏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蔡敬军因与被申请人蒋素华、二审被上诉人王晓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1民终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蔡敬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沈 通审判员 夏绪敏审判员 罗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