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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第7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7339蔡明亮与齐铁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亮,齐铁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第7339号原告:蔡明亮,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齐铁兵,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明亮与被告齐铁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在庭外已经达成协议,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明亮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明亮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185元,由原告蔡明亮负担。审 判 员  张学和二О二О一七年八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丁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