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第7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7339蔡明亮与齐铁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亮,齐铁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第7339号原告:蔡明亮,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齐铁兵,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明亮与被告齐铁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在庭外已经达成协议,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明亮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明亮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185元,由原告蔡明亮负担。审 判 员 张学和二О二О一七年八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丁晓亮 关注公众号“”